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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专利侵权行政投诉能否构成对未参与程序的相关方的侵权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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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1、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3、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一般常见的侵权警告形式是权利人向被警告人发出警告函、律师函等,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而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案件中,权利人通过行政投诉的方式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部分使用者进行投诉,并且在该行政投诉程序中没有投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述的行政投诉对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仍然构成侵权警告,并纠正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主张相对方侵权,但又不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使相对方处于不确定状态,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目的在于赋予相对方诉权,使其有途径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其审理范围在于确定原告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被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目的也在于消除原告对其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不确定的状态,以利于其经营决策。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纠纷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权人有一定的选择权,但无论该纠纷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审理,关键均在于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本案中萨驰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表明其认为涉案的型号为MAXX的轮胎成型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虽然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对方为被控侵权设备的使用者固铂公司,但对于该型号设备生产者的VMI公司,其必然认识到其所生产、销售的设备可能受到侵权指控,一旦纠纷处理机关认定构成侵权,其设备市场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本案中行政处理程序对VMI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萨驰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仅为设备使用者固铂公司,而设备的制造者VMI公司并非被请求人,VMI公司没有参与到该行政处理程序中的机会,无法在该行政处理程序中主张相应权利。对于VMI公司而言,其所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设备是否会被专利行政部门认定构成侵权,已经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其产品销售市场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并且其权益在相应行政处理程序中无法得到保障。VMI公司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目的,在于尽快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生产、销售的MAXX型号轮胎成型机未落入萨驰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自可能面临侵权指控的不确定状态中解脱出来并稳定其相应市场。无论如何,尽快确定MAXX型号轮胎成型机是否落入萨驰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符合本案涉案各方的利益,也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本案中权利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其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未作为被请求人的VMI公司的利益,可认为其已受到侵权警告。因此,本案中对于VMI公司而言,应将萨驰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定为属于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所称的侵权警告,VMI公司关于萨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侵权警告的上诉理由具有合理性,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下周我们将讨论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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